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
第六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二)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