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非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冒充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的; (二)以养殖水生动物冒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 (三)提供、使用虚假《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的; (四)违法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及其它农业投入品的; (五)有其它逃避检验检疫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