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中转、包装、养殖、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受理报检: (一)出境水生动物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引进水生动物或者引进种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隔离养殖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年审中发现不合格项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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