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