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