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海关每年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