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疫病控制;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 (四)引种、投苗、繁殖、生产养殖; (五)饲料、饵料使用及管理; (六)药物使用及管理; (七)给、排水系统及水质; (八)发病水生动物隔离处理; (九)死亡水生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十)包装物、铺垫材料、生产用具、运输工具、运输用水或者冰的安全卫生; (十一)《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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