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饲用饲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海关总署《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我国其它有关规定。 鲜活饵料不得来自水生动物疫区或者污染水域,且须经海关认可的方法进行检疫处理,不得含有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饲用饲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海关总署《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我国其它有关规定。 鲜活饵料不得来自水生动物疫区或者污染水域,且须经海关认可的方法进行检疫处理,不得含有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