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饲用饲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海关总署《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我国其它有关规定。 鲜活饵料不得来自水生动物疫区或者污染水域,且须经海关认可的方法进行检疫处理,不得含有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