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如实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水生动物的引进、疫病发生、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以及每批水生动物的投苗、转池/塘、网箱分流、用药、用料、出场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