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直属海关根据监控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年度监控报告。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并对其出口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