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