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产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出境水生动物信息,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或者其他卫生安全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