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第二十八条产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出境水生动物信息,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或者其他卫生安全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