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