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