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六条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