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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