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第二十四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