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中转场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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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