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检验检疫第二十一条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海关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