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海关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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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