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提供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报检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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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