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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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