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