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辖区内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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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