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辖区内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