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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