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第十七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