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六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养殖品种或者养殖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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