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经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场专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