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海关评审合格后,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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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