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第十二条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