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第十一条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 同一企业所有的不同地点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