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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