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