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制定机关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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