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调 查 /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制定机关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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