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调 查 /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制定机关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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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