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调 查 /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