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调 查 /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五)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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