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入网抽样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入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自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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