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电子政务服务平台。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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