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一)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设备器材;

(二)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与播出设备器材;

(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四)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与接入设备器材;

(五)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七)广播电视信号条件接收、用户管理等业务集成与支撑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监测监管设备器材;

(九)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等设备器材;

(十)其他应当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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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