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使用。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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