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