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检测资质、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与入网认定检测业务相符的检测机构。受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入网认定检测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变更检测委托。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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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