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可以在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外包装上标注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以及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制定机关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