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可以在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外包装上标注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以及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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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