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III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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