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III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III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