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并成立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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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