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I级:未发现危险; II级:具有低度危险; III级:具有高度危险。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