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I级:未发现危险; II级:具有低度危险; III级:具有高度危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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