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