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拒不整改的,或者发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家林业局应当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注销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转基因林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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