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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