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有关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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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