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从境外引进的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