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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