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要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含试验情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四)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对转基因林木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合格的,经国家林业局综合考虑技术、经济、社会等因素后,发放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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