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结束后,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上一试验阶段总结报告(含试验情况、对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五)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进行试验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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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